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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期【微讲堂】违法嫌疑人不到案配合调查的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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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期
交通违法案件中当事人不到案配合调查的如何处理(处罚)?
【解析】
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公告告知后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由于违法行为人逃跑等原因造成案件不能够在法定期限内办结的情况。有些案件中,虽然违法行为人已经逃跑,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如果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就会陷入两难的境地。
一方面,案件久拖不决,不仅会造成公安机关违反法定办案期限的规定,影响工作效率,也会损害被侵害人呢的合法权益,甚至因被侵害人的不理解造成上访案件,影响公安机关的形象。
另一方面,如果依法对逃跑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又必须履行告知义务,否则公安机关的行政行为就构成了违反法定程序。
为此,根据执法事件的需要,《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自公告之日起7日内,违法嫌疑人未提出申辩的,可以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不可否认,采用公告告知的程序意义大于其实体意义,会对违法嫌疑人的陈述权和申辩权造成一定的影响,但是,从一定意义上说,逃跑的违法嫌疑人以其具体的行为表明了其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违法嫌疑人应当对其逃跑行为负责,立法应当否定而不是鼓励逃避惩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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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ov.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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